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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我們的法官審判這種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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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8 07:17: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文最後由 KK張 於 2021-7-15 06:23 編輯

2016.06.07 媒體報導 奇摩
新北市警局林口分局瑞平派出所前員警黃姓男子,任職期間發現陳姓男子將報廢機車懸掛其他車牌,取締後卻未依法沒入,竟允許陳男更換改裝的排氣管、儀表板、避震器及引擎等物後變賣,新北地院審酌黃男犯罪情節輕微,減刑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年6月,可上訴。

檢方調查,前年12月29日,黃男在新北市林口區執行「防飆勤務」時,發現陳某的機車已報廢,仍懸掛其他車牌,取締扣留機車。兩天後,黃男竟允許陳某攜帶已報廢的排氣管、儀表板、避震器及引擎等物進入派出所,更換機車上的改裝品,將改裝品帶走變賣,所得26500元。

法院審理時,黃男辯稱:「我從未答應陳某可以拆卸、替換車上零件,我僅同意可將懸掛車牌拆下」,但合議庭認定,陳某曾撥打數通電話給黃男,詢問可否更換機車上的改裝零件,黃男禁不起一再懇求予以同意,更換結束後還上前檢查。以下
(我不懂法律.但我覺得被沒入車輛.當事人取回自己物品有何不可以.將該機車回復原狀.不對嗎?報導稱說.該員警犯圖利陳男明確.黃男依貪污論罪..(或許是我這種不懂法律之人.愚蠢才會認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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