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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夥同友人下藥毒死女富商 法院:判決理由不備撤銷發回更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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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25 00:44: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夥同友人下藥毒死女富商 法院:判決理由不備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一起毒死外籍女富商案作出判決,有男子與外籍女富商有債務糾紛,夥同友人對其下藥並丟在偏避的路邊;女子清醒後雖報警處理,但返回飯店後因藥物昏迷,最後中毒不治死亡。該院認為案件有待釐清,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有男子借款予一名外籍女富商,因久未清償心生不滿,便夥同友人假借談生意約出女子,搭車過程中拿出一罐摻有安眠藥的飲料,女子遭誆騙喝下後就陷入昏迷。兩人於是驅車將其載往郊區棄置路邊,並洗劫身上財物。女子清醒後隨即報警處理,但製作筆錄後返回飯店休息,兩天後卻因過量安眠藥,導致多重器官衰竭不治。

傷害人身體或健康者,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若是因而致人於死,則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兩人犯下傷害致人於死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年及十二年。

最高法院認為,女富商遭棄置時所受的傷害究係如何造成,未予釐清;且友人是否參與或知悉將安眠藥成分的飲料交予被害人飲用,攸關其是否成立共同正犯及其範圍,僅以友人事後有載送女富商棄置及將其財物取走等行為,即認為其犯刑法第277條傷害致人於死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處,因此將二審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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