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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追求不成持刀刺傷學妹遭羈押 法院:疑預謀且可能再犯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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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28 01:38: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追求不成持刀刺傷學妹遭羈押 法院:疑預謀且可能再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男大學生因追求學妹不成,雙方在教室走廊上起爭執,竟失控拿出預藏水果刀追砍學妹,所幸助教及時制止,才未釀成更大的傷害。該院認為男學生有逃亡且反覆實施傷害的疑慮,又為預謀性犯案,裁定羈押。

男大學生多年前追求學妹遭拒,開始有騷擾、跟蹤行為,甚至刻意轉學到學妹的學校就讀;日前雙方在教室外起爭執後,男大學生竟拿出預藏的水果刀朝學妹脖子追砍,被助教和同學合力制伏,警方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將男子移送法辦。

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殺人者,依同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則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男子雖坦承傷害,卻否認殺人未遂犯行;但現場目擊學生、助教證稱男大學生確實有用手壓制學妹,並用刀刺向其右肩、頸部。臺北地院認為,男子揮砍的部位、次數、行兇方式及被害學妹受傷的部位,有致人於死的意圖,構成同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的嫌疑重大。

臺北地院最後表示,男大學生曾有數次騷擾、跟蹤行為,又持利刃刺傷學妹,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疑慮;且短期內多次主動接近被害人進行侵略性的身體接觸,顯然無法控制自身情緒,對其有強烈攻擊意圖,依同法第101條之1規定,有反覆實施犯罪的疑慮,因此裁定羈押。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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