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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 國稅局: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均應依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4點規定,於營業前向營業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申報販賣機的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不用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則不在此限。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3點規定,自動販賣機以放置於騎樓、庇廊、戶外場所或寄放他人營業、執業或其他類似場所為限,使用硬幣、紙幣、感應卡片或其他代替的支付工具後,自動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機器。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的電子遊戲機。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應就自動販賣機逐台編號,並裝置自動計數器及於明顯位置標示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機器編號以為識別。如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有增減、放置處所等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國稅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除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機器編號、自動計數器的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外,應逐台編列自動販賣機的營業收入明細表,以備查核。但自動販賣機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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