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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失業者迅速重回就業市場 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勞動部日前表示,為衡平臨時工作津貼與月基本工資之差距,並與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28條規定,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一致,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勞動部指出,政黨法第3條明定,政黨為健全政黨政治,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屬性與人民團體法第44條所定政治團體相近,與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協助失業者投入一般職場之意旨有別,新修辦法第10條第3項但書規定,增列排除政黨為用人單位之定義範圍。
另,臨時工作津貼旨在提供臨時性就業安置措施,協助就業能力薄弱之失業者,提升職場適應與工作能力,以利及早返回一般就業市場,惟近年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幅度大於每月基本工資,現行津貼發給標準以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一百七十六小時,以致每月核給額度高於月基本工資,影響參與臨時工作之失業者接受推介返回一般職場之意願,與臨時工作津貼之目的未符,新修辦法第12條規定,津貼核給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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