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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責員警以釣魚方式查緝 法院:所言與侮辱公務員構成要件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日前表示,有男子販賣毒品,遭警方喬裝買家以釣魚方式逮捕,當場向員警嗆聲,另遭侮辱公務員罪送辦。該院以男子所言雖傷及警員情感,但與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的構成要件不合,維持無罪判決。
臺中高分院指出,有男子在網路遊戲聊天室張貼暗示出售毒品的訊息,警員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佯裝買家與其洽談購毒,約定交易量、價格及時地,男子依約進入員警所乘坐自小客車交付毒品,員警表明身分將他逮捕。男子被逮後聲稱員警因業績差才以釣魚方式查緝,因此除毒品案外,另被依侮辱公務員罪起訴。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者,依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男子坦承販賣毒品未遂,並表示當時遭員警以釣魚的方式查緝,只是情緒激動、口氣較差,否認有侮辱公務員的意思。
臺中高分院最後表示,男子遭查獲由詫異、驚恐轉為難堪,為卸免罪責而憤怒指責警員,並非以粗鄙、詆譭謾罵他人言詞辱罵,與侮辱不同;所言雖傷及警員等人情感,但與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的構成要件不合,因此維持無罪判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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