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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施工停業 防火管理人應製定防護計畫並落實教育訓練
內政部消防署於日前表示,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施工停業期間,防火管理人仍應依據現場施工狀況及其火災風險,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落實施工期間防火管理及施工人員的教育訓練。
消防署指出,有關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施工停業或申請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施工中未營業時,適用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的問題,依消防法第13條所定防火管理的立法意旨,業主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的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通報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熱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的安全。
因此,該場所於施工停業期間,內政部消防署110年7月13日消署預字第1101112144號令規定,防火管理人仍應依據現場施工狀況及其火災風險,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落實施工期間防火管理及施工人員的教育訓練,監督用火用電的火源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的維護等,以降低火災發生機率,提升現場施工人員緊急應變能力。
此外,關於現場從業人員不確定且施工人員更替頻繁,該如何執行各防火管理及編列自衛消防編組部分,建築物施工人員若是異動頻繁,應視場所實際員額規劃自主防火安全檢查及自衛消防編組,由防火管理人、防火監督人或施工現場負責人訓練更替的施工人員有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內容、災時通報、滅火及避難引導應變要領及其他應遵守的預防火災注意事項,並由防火管理人落實監督管理,以維護場所安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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