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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 行政院通過公司法草案
行政院於昨(11/4)日通過「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條修正草案」,隨著數位科技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日漸普及,應加以重視與保障,萬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若公司章程未及修訂導致股東會無法以視訊會議或其他方式參與,將對公司運作及股東權益有所影響,故提出草案予以修正。
行政院指出,關於公司的股東會,草案第172條之2第1項增訂於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的方式開會,以利公司彈性運作及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的權利。
為應實務需求,同時也放寬現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不適用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的規定。此外,考量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甚廣,須有相關配套措施,因此草案第172條之2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符合的條件、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保障股東權益。
至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於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時,草案第356條之8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也得公告公司在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公告的方式開會,增加採行視訊股東會的彈性。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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