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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延攬港澳專業人才 覓職可延期居留 6 個月
內政部(6/13)日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港澳專業人才能以覓職為由延期居留六個月,最長一年,且港澳居民在臺取得碩博士學位畢業後以工作居留申請定居,可以折抵居留期間。
內政部指出,參照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第22條之1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覓職期間可達一年,基於權益衡平,因此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6條第3項,增訂香港或澳門特定專業人才、專業人才及學生經許可居留者及其隨同申請經許可居留者,得以覓職為由延期居留六個月,最長為一年,也放寬就業金卡申請人及隨同申請者得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的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為了強化延攬在臺就學的香港或澳門學生,本次修正另增訂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港澳居民取得碩博士學位者,就學期間可以折抵居留期間,博士可折抵兩年,碩士則折抵一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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