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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勸誘客戶融資買理財商品 金管會重罰 1800 萬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日公布最新裁罰案,發現有銀行勸誘客戶透過融資方式買理財商品、未落實理專輪調及辦理房貸業務搭售房貸壽險商品等相關缺失,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重罰一千八百萬元罰鍰,並勒令總經理停職三個月。
金管會指出,在陸續接獲檢舉後,發現有銀行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買理財商品,該會也立刻進行金融檢查,發現銀行的缺失包括銷售海外債券業務未建立適當風控機制、未建立有效避免理專不當推介的具體管理機制,且未建立合理的理專輪調制度,顯示未完善建立內控制度。
此外,銀行未落實督導經理人及員工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舉債購買理財商品或投資,不僅海外債券教育訓練教材內容涉及勸誘客戶借錢投資,也有理專要原先無貸款需求的客戶辦理貸款以繳交保費。同時,又發現房貸不當搭售房貸壽險商品,告知客戶需買房貸壽險才能申請房貸,或購買房貸壽險後可享優惠房貸利率等,有以保證獲利、每月配息等不當話術招攬情事。銀行的數項缺失同時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及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等規定,金管會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一千八百萬元罰鍰,並將總經理停職三個月。
金管會提醒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應落實將保險商品重要權利義務向客戶說明,不得以誇大不實的話術招攬,且應確實執行瞭解客戶作業,並依保險商品內容確實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需求與適合度,以維護保戶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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