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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須加設辨識碼 槍管並內設嵌入物
內政部日前修正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以強化非法槍枝溯源管理、避免模擬槍零件被不法利用為組成具殺傷力的非制式槍枝,並加強模擬槍零組件產銷流程管控及增訂報備持有模擬槍者的管理規定。
首先,在增訂的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之1就規定製造模擬槍關鍵零組件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位側加設辨識碼,並於槍管內設嵌入物。同辦法第17條則規定,製造未於關鍵零組件加設辨識碼或未於槍管內設嵌入物的模擬槍,將廢止其許可。此外,廠商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於撤銷或廢止許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或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前,應代保管廠商留存的模擬槍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及樣品。
本次也新增報備持有模擬槍者的管理規定,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報備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應向持有人戶籍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警察局辦理,並發給執照,列冊管理。持有的模擬槍已不需置用或毀損不堪使用、或是持有人死亡等情形,則依同辦法第18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廢止其執照,並依同條第2項報請繳銷。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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