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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分派盈餘應依會計師簽證財報辦理 金管會預告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0)日預告「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法源依據,及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的即時性及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監理,以提升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效率。
為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的即時性,同時考量金融產業監理一致性,現行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的期貨商及屬金融控股公司的期貨子公司,其公告並向金管會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將明定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並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考量股票尚未公開發行的期貨商,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尚無明確的法源依據,此次修正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法源依據。另為衡平考量期貨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的影響,金管會得退回期貨商辦理申報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的情況。
金管會最後表示,為增加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將現行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規定,修正為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得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而為因應新增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同時規範期貨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辦理。此外,為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監理,也針對同規則第56條之5明定期貨商海外事業發生重大事件的事後申報時點,並增訂期貨商得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增加對海外事業的投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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