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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退除役官兵權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
總統(5/24)日公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5條之1、第32條」,完備發給就業穩定津貼法源依據,以法律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俾達長期穩定就業目標,並衡平退除役官兵停止輔導條例相關權益事項。
行政院表示,為增加退除役官兵就業誘因,針對參加輔導會職業訓練並於訓後就業之連結性、促進長期就業之穩定性等面向,參酌就業服務法第24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新修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5條之1第1項規定,將就業津貼等重大給付事項納入法律規範,以保障渠等權益。又為使預算資源合理分配,同法條第2項規定,授權輔導會擬訂穩定就業津貼申請相關事項之辦法,應明定已領取政府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者,不發給穩定就業津貼,以避免產生重複申領之情形。
考量停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宜於條例中明定,參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新修條例第32條第1項第2款,增訂受保安處分裁判宣告為停止權益事由。另因保安處分有拘束人身自由與非拘束人身自由兩類,參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4條第3項,明定「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為要件。又考量因案羈押亦屬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情形,故同時納入規範。
行政院進一步說明,犯殺人罪而喪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規定權益者,應指故意殺人之情形,新修條例第32條第2項第1款規定,列明刑法故意殺人罪之條文,以資明確。為避免列舉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法律依據有所修正,而未能及時配合修正,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第1項第5款、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同條項第2款增訂概括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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