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8-3-19
- 最後登錄
- 2024-11-6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932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29465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遺屬請領被保險人死亡津貼 應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金額
勞動部日前表示,被保險人已領取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嗣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病死亡,其遺屬依同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請領死亡津貼,應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金額。
勞動部指出,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另為強化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之權益保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8條第1項明定,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領取失能津貼後,因職業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津貼金額之差額。
基於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二制度之穩定銜接,並兼顧遺屬領取津貼權益及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被保險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領取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嗣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病致死亡,其遺屬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請領死亡津貼者,應比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金額之差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