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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效制止旗下傳銷商違約行為 傳銷事業遭公平會裁罰 30 萬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7/19)日通過委員會議,因知名美商公司的臺灣分公司未確實執行其所訂傳銷商違約事由的處理方式,並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以維護傳銷商權益與傳銷市場秩序。
公平會表示,接獲民眾檢舉知名美商公司有多位傳銷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並經衛生機關裁罰,但該公司並未確實執行並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經調查發現,公司與傳銷商締結契約已載明倘傳銷商有違反所訂的特定違約事由,將採取口頭、書面警告,情形嚴重者將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契約。
而該公司對於違法的傳銷商是採取口頭警告處理,且提供被衛生機關裁罰罰鍰一半的補助,另外,該等傳銷商於去(一百十一)年間又再次違法經衛生機關裁罰一至二次不等,可見該公司未確實執行其所訂傳銷商違約事由的處理方式,並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故依同法第34條規定處以三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是參酌傳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的實務運作,列舉傳銷商常見的不當行為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例如以欺罔或引人錯誤的方式推銷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以不當的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以違背法規或公序良俗的方式從事傳銷活動。該會提醒傳銷事業,對於該等特定違約事由應訂定有效制止的處理方式,並據以確實執行,若違反者,依同法第34條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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