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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砍森林樹木生營火 竊取森林主產物違反森林法相關規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失火燒毀森林的案件作出判決,認為行為人有鋸木頭及撿拾樹枝、松針並丟入火堆幫助生火的行為,構成竊取森林主產物,且未盡監督義務,導致營火延燒到森林,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9款竊取森林主產物罪。
有民眾在禁止生營火地區生營火,持鋸子將刺柏及樹木分鋸成木塊,並撿拾、松針丟入營火之中,共同竊取森林主產物,並順利點燃木塊生起營火,事後具保證人地位的行為人未盡監督義務,於休息前未確實確認營火是否熄滅或底下溫度是否過高,發現失火時未通報消防隊,錯失滅火時機,最後造成森林大火燒毀國家森林。
法院指出,行為人將殘材鋸成木塊,拾得的樹枝、松針,均作為生火之用,所鋸下刺柏生立木仍遺留在原地,未將所竊得森林主產物攜離營地變賣,與盜伐集團竊取森林主產物是為了森林主產物高經濟價值及破壞數量相比較,主觀惡性及客觀法益侵害程度均較輕微,雖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結夥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及同項第9款以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之生長竊取森林主產物,但得依刑法第59條的規定減輕其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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