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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是一個非常法律的概念,是指一對男女雖然行過禮、表過意願結婚,甚至已經一齊生活,但是由於在他們的關係裡,有一些因素阻礙這段婚姻的合法性,所以這段婚姻是無效的。所以,當一段婚姻被判為「婚姻無效」,夫妻就會分開,但這種分開本質上與「離婚」是不同的。
一般法律都有此概念,例如重婚者的第二段婚姻,即使是行過禮,交換過戒指,但是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其他如直屬親人、不能人道,都可以構成婚姻無效。
這不是天主教獨有的觀點。如果大家有興趣又有讀法律條文的能力,不妨去看看天主教法典1073-1094。
但是,最引起爭議的,不是這部分的規定,而是第1095條:
‧對於應互相交付與接受的婚姻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嚴重缺乏辨別、判斷能力者;
‧由於心理性的原因,不能負起婚姻的基本義務者。
這裡的意思是,有些人是能力上不能結婚,而這些人如果去結婚,其實在結婚時,已經是沒有能力。正如「不能人道」是生理上使婚姻無效,那些能力欠缺就是心理上使婚姻無效了。
舉例來說,一個男士在結婚後,仍然不斷結識異性,甚至有感情上的關係,或是身體上的關係。這究竟是後來才出現的問題,還是當事人本來就是這種多情種?如果是後者,從教會法律來看,這就是「婚姻無效」的理據了。
這才是教宗方濟各所言引來的關注重點。
(天主教平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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