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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出席未過半應當日延後開會 金管會修正議事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以完備董事會議事程序,並強化公司治理。
金管會表示,已屆董事會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惟為避免會議延長開會時間未確定引發爭議,新修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2條第1項前段,明定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之時限以當日為限。
金管會指出,考量實務,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而逕行宣布散會時,為避免影響董事會運作,新修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第4項,明定主席代理人選任方式,準用同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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