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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燈應黏貼標章違者最高可處 1 萬元罰鍰 新北市政府通過草案
新北市政府(3/20)日通過「新北市天燈永續發展自治條例草案」,收取天燈永續發展費,並設立新北市天燈永續發展基金會,以加強管理天燈施放與維護生態環境。
新北市政府表示,消防法第14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才可施放天燈。天燈是一項重要的傳統文化,雖然帶來了許多觀光財,卻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迫害,甚至造成森林火警等問題。新北市政府為平衡新北市區域發展、保存天燈民俗文化,依新北市天燈永續發展自治條例草案第3條規定,設立新北市天燈永續發展基金,辦理天燈永續發展相關事宜。草案第4條第1項規定天燈販售業者應按預期供應天燈數量向基金會申請天燈標章,並依標章數量繳納永續發展費。
新北市政府指出,天燈施放作業指導要點第6點規定,主辦單位或個人若因施放天燈致生公共安全、飛航安全、環境保護或其他災害事故的話,應負相關法律責任。草案第7條明定肇災的補償方式,且增訂被害人有一年的請權時效。草案第8條規定販售的天燈應黏貼天燈標章,且標章內容應包含永續發展及其意義、用途,並兼具防偽設計等功能。
新北市政府進一步指出,若業者沒有黏貼天燈標章,或者重複使用天燈標章的話,依草案第11條的規定,除了應補繳永續發展費之外,還需依售出的天燈數量每只天燈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是有業者偽造或變造天燈標章,依草案第12條的規定,按偽造或變造的標章數量,每張標章最高可處一萬元的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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