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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強化執法機關針對科技犯罪偵查 行政院通過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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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3 00:12: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強化執法機關針對科技犯罪偵查 行政院通過草案

行政院日前通過「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草案」及「洗錢防制法草案」,強化執法機關針對科技犯罪偵查能量,同時完善洗錢防制法制,澈底斷絕犯罪金流,遏止詐欺犯罪擴散。

行政院表示,現行詐欺集團車手多使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繫,在市區內多點取款,透過傳統通訊監察無法掌握其行蹤,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規定可以運用GPS定位追蹤,且為強化程序保障,檢警實施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逾累計兩日,即採法官保留。並明文規範利用M化車對於詐欺電話進行發話定位的調查發動程序。若遇有被害人遭囚禁於詐騙機房內,甚至遭受凌虐,警方於攻堅救援前,有必要以熱顯像儀對室內測溫、探知遭藏匿地點或夾層等,但因是對隱私及具秘密合理期待的場所調查,因此僅可從室外對室內採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且不得錄音,並限於調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罪始得為之。由於此類偵查方式對隱私干預越高,則發動偵查的門檻及要求越嚴格,絕大多數均採法官保留,並明文規範調查結束後,需通知受調查人及提起救濟相關程序。

行政院指出,詐欺案件氾濫,資安攻擊事件或網路恐嚇信件均是利用網路匿蹤的案件,難以查得犯嫌真正身分。此類案件發生時,如電信事業留存網路連線封包之流量紀錄,即類似網路之「通信紀錄」,例如IP位址、基地台位址等不涉通訊內容的資料,就可藉由分析數位足跡,溯源及反求犯嫌的真正身分,甚至發現潛在受害者以提早防範,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草案增訂保存網路流量紀錄,溯源追查資安及詐欺犯罪。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5條的規定未盡完善,草案增訂利用第三方支付帳號犯洗錢罪的刑事處罰,以澈底禁絕透過第三方支付途徑犯罪。並提高洗錢防制法第14條至第18條的刑度及法人罰金刑度,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均沒收,同時增訂自首、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及配合偵查使執法機關可以扣押全部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的減輕及免除其刑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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