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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高額詐欺提高法定刑及假釋門檻 嚴懲詐欺犯罪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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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5 00:27: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高額詐欺提高法定刑及假釋門檻 嚴懲詐欺犯罪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務部於日前表示,因應新興科技及網路犯罪的興起,打擊詐欺犯罪急需執法利器,因此行政院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打詐專法,從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兩大方向規劃,強化打擊詐欺執法工具,同時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務部指出,有關嚴懲詐欺犯罪部分,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高額財產損害,非刑法加重詐欺罪刑所能充分評價,草案第43條提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犯罪,並結合假冒公務員、利用廣播網路管道散布、透過深度偽造、在境外架設詐欺機房對境內民眾犯罪等特殊犯罪手段,對民眾危害性甚高,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以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為鼓勵詐欺犯罪成員在犯罪後能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檢警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草案第46條也透過減輕或免除其刑作為誘因,藉此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由於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的特性,草案第48條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物品,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的其他違法利得,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使犯罪者無法保有犯罪利得,斷絕犯罪誘因。此外,因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為使詐欺犯罪者入監服刑可以確實發揮矯治效果,草案第49條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二分之一,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三分之二,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保護人民財產。

有關落實詐欺被害人保護部分,將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主動告知法律扶助相關規定,加強法律協助。對於同一詐欺事件被害人,草案第55條放寬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事人限制,使詐欺犯罪被害人可以透過選定當事人程序,由其中部分被害人代表向被告提請訴訟追償,同時減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或相關保全程序的費用負擔,強化詐欺被害人的訴訟照顧。草案第53條也明定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善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詐欺被害人賠償,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提起上訴。另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符合緩起訴處分的情形,宜優先考量命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以被害人損害填補為第一優先,落實被害人保護。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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