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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者同年度違規罰鍰達 30 萬元即屬情節重大 財政部修正原則
財政部於日前修正「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增訂報關業者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進口快遞貨物報關違規情事,海關得審認非屬情節重大的情形及裁處罰鍰基準,且明訂海關決定裁處結果及審認違規情節輕重時,應綜合審酌各項因素,使海關得適切審酌報關業者個案違規情節,並予適當裁處,以符合個案正義。
財政部指出,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於同一年度的違規行為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依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第4點規定,屬情節重大,海關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的報關業務;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且同原則第5點增訂報關業者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進口快遞貨物報關違規情事,海關得審認非屬情節重大的情形及裁處罰鍰基準。
為了使海關得適切審酌報關業者個案違規情節,並予適當裁處,海關於裁處時,依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第6點規定,應綜合審酌報關業者違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歷來違章、改善情形或其他相關情事。此外,為保障報關業者程序利益及保留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運作彈性,同原則第7點也增訂海關裁處停業或廢照條件,應置審查小組,並由各關訂定其設置要點。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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