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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 700 萬以下 財政部:免認列投資收益
財政部於(5/23)日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於去(一百十二)年度施行,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可適用微量門檻,免認列投資收益。
財政部指出,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的外國企業適用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故於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免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的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七百萬元者,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的受控外國企業,依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投資收益。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受控外國企業在一會計年度的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適用微量門檻限額時,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應按營業月份相當全年的比例,換算其全年的盈餘或虧損認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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