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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違反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等裁罰因子 行政院預告修正裁罰準則
行政院日前預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修正草案」,列出各種違反行為之裁罰因子權重大小,增訂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等裁罰因子,並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燃料超標的罰鍰。
行政院說明,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2條,並未針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裁罰額度做出明確計算標準,為使罰鍰額度採計方式更臻明確,並配合實務所需,草案修正以公式化計算罰鍰額度及明列計算公式,並臚列各種違反行為的裁罰因子權重大小,包含增訂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移污管制措施、使用供施工機具、火車、航空器用的燃料超過標準的裁罰因子,以及增訂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或使用燃料抽測,涉施工機具、船舶、火車、航空器的裁罰因子。同時將違規行為納入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有效運作,以及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的燃料超過成分管制標準的罰鍰。
行政院指出,現行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並未將汽車製造或進口商違反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應遵行事項等違規行為納入裁罰準則,為強化源頭管理,草案將其納入裁罰規範範圍。此外,草案另從燃料使用面著手,針對現行裁罰準則有關移動污染源使用燃料超過標準,以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或燃料抽測的違規行為,納入屬施工機具、火車、航空器的裁罰因子。燃料供給面,規劃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的燃料超過成分管制標準的罰鍰,課予燃料供給者更重的責任義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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