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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下車開車門 釀車禍發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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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耆老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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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4 19:23: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下車開車門 釀車禍發生!

CNMA新聞聯合網/
2024.07.04 08:00
   

記者唐景貞/高雄報導

        
高市前鎮分局獲報在高雄市前鎮區福祥街46號前發生交通事故, 經瑞隆所、前鎮分隊員警前往查處,經初步了解,自小貨車駕駛方男(21歲)於福祥街46號前停車後,未注意後方來車便開啟車門,與沿福祥街由北向南直行之機車騎士許女(58歲)發生交通事故。自小貨車左側車門與機車車頭碰撞,致使女騎士身體擦挫傷、意識清醒送往阮綜合醫院治療。本案無酒駕情事,詳細肇事責任將由交通大隊進行後續分析研判。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應於汽車停妥後,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並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違反規定因而肇事者,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6-1條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

前鎮分局呼籲,駕駛人停車開啟車門應遵守相關規定,避免因個人一時的方便而肇事釀禍,以共同維護良好交通環境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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