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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父親早年流連聲色場所,法官裁准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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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11 07:08: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父親早年流連聲色場所,法官裁准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案例事實:

        陳姓姐弟4人以父親結婚後,幾乎每天花天酒地,流連忘返聲色場所,他們4人從小都由母親獨自一人扶養,父親對家庭無絲毫付出,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法官認為,陳父對子女4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裁准陳姓姐弟請求。

法律評析

        父母對子女本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而子女也必須對年老後的父母負扶養義務,但在某些情況成年後的子女一定要扶養父母反而是一種不公平,例如:爸爸(媽媽)在子女孩小的時候就離開家對於子女完全不聞不問、子女的成長過程中有虐待、毆打甚至強制性交等不法侵害子女之情形,違反父母對子女的保護義務,反而成為侵害他們權益的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在子女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

‧得聲請免除或減除的事由

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減輕其義務。(窮困抗辯)

例外:未成年子女毆打父母,父母步仍無法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1條第3項)

‧向法院聲請及效力

要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主動以書狀方事向法院聲請,1118條之1則須請求法院裁判為之,而非一定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且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扶養義務者仍應負扶養義務。

‧案例解說

審理中法官調查,父名下財產,顯難維持生活,並且因年邁生病,由市政府社會局緊急安置中,有必要接受子女扶養,但子女主張他和母親從結婚至離婚期間,未曾照顧子女,婚後成日花天酒地、流連忘返聲色場所,對家庭毫無付出,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核與民法第1118條1第2項規定,為有理由,免除子女對其之扶養義務。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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