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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會第一次選任理監事不符同意比率 未撤銷核定前重劃會是否成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日前作出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提案裁定,對於重劃區籌備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的決議不合同意比率,但主管機關對於重劃會檢送的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已為核定,且迄未撤銷其核定,重劃會是否成立,同時針對參與會議及同意或參與投票的比例、會員大會得否決議另訂章程或理監事選舉辦法,以無記名投票及得票數多寡選定理監事,以及重劃區內有通謀虛偽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於其所有權登記被塗銷前,得否為重劃會會員並參與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表決等問題,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指出,有重劃區籌備會依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的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決議通過理監事選舉辦法,再依該辦法規定的無記名連記法及得票數多寡,選出十三名理事及三名監事,但未確認有無符合同意比率;又開會時有六十六名以通謀虛偽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出席及參與投票,倘扣除該六十六人,部分當選理、監事的同意票數即不足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嗣重劃會將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定獲准,未經主管機關撤銷。因此另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主張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時有未具會員資格的六十六人參與投票,不足同意比率,不能認為已經合法選定理、監事;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的理監事選舉辦法違反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的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且未合法選任理、監事,自不能合法召集第三次會員大會,求為確認重劃會不成立。
最高法院進一步說明,關於(一)重劃區籌備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的決議不合同意比率,但主管機關對於重劃會檢送的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已為核定,且迄未撤銷其核定,重劃會是否成立。(二)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的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的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所稱二分之一以上,是否指參與會議及同意或參與投票的比例。會員大會得否決議另訂章程或理監事選舉辦法,以無記名投票及得票數多寡選定理、監事。以及(三)重劃區內有通謀虛偽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於其所有權登記被塗銷前,得否為重劃會會員並參與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表決等問題,經徵詢其他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因此提案大法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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