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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颱風來襲如宣布停止上班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出勤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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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23 15:25: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颱風來襲如宣布停止上班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出勤

民生電子報/
2024.07.23 14:33
   
今年第3號颱風凱米來襲,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雖然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之規定,但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又或因天然災害阻塞交通等情況,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颱風天出勤,雇主宜加給工資
勞工局說明,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若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的協助。如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宣布停止辦公,勞工可以不出勤
勞工局呼籲,如颱風天適逢勞工之例假日,為災害應變,雇主認有使勞工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勞雇雙方應另行於事後協商排定補假休息期日,至遲應於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另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為之,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局補充,為維護勞工於天然災害、事變、突發事件發生時之出勤權益,已彙整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相關資訊並放置於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 ,供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查詢並有所依循,市民若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也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勞工局將竭誠為市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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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24 05:28:40 |只看該作者
颱風天出勤,雇主"宜"加給工資
是解釋應該
還是便宜
隨便給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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