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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增設例外得不加重累犯徒刑規定 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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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6 01:04: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增設例外得不加重累犯徒刑規定 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8/1)日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增訂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刑法第61條各款之罪之一,且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表示,鑒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刑法第48條前段之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另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亦違反比例原則。

為因應前述司法院解釋,刑法第47條修正草案,增訂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刑法第61條各款之罪之一,且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刪除現行刑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刑法第48條修正草案則刪除現行刑法第48條規定。

此外,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宣告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時已移列為同條第3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刑法第77條第3項修正為「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使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已執行之期間內,以維憲法平等原則。同時,為避免修正後適用之疑義,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增訂目前在監服刑之受刑人及於該草案施行前犯罪者,均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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