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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由事業負責人改為事業本身 總統公布所得稅法
總統於(8/7)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除了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並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與修正稅務違章罰則,往後稅務機關可視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情節輕重行政裁量裁罰,以優化扣繳制度。
財政部指出,現行公司、機關或團體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的所得,是由公司負責人、機關或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若以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恐承擔過鉅扣繳責任,因此新修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的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使權責相符。
另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予非居住者,原應於給付日起算十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與發給扣繳憑單等事宜,新修所得稅法第92條增訂倘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期限得再延長五日,減輕其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此外,扣繳義務人等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而須處罰者,同法第114條規定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將不再按固定金額或按給付金額的固定比率處罰,而是由稽徵機關視違章情節輕重,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給予不同程度處罰,有助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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