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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外資得指派 2 家以上保管機構 金管會:友善外資投資環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指定經該會核准的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者,得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並應指定一家主保管機構,最多三家次保管機構。
金管會指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應指定經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的銀行擔任保管機構,為友善外資投資環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8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規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指定經該會核准的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者,得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並應指定一家主保管機構,最多三家次保管機構。
此外,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辦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4條及第21條關於資金運用限制、匯出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的價金限額及私募型態的共同基金及單位信託的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出借有價證券額度等規定,分別依主保管機構及次保管機構受託保管資產計算或辦理相關事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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