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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空氣品質不良期間違規排放污染物擬加重裁罰 環境部預告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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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28 01:17:0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空氣品質不良期間違規排放污染物擬加重裁罰 環境部預告修正草案

環境部於(9/2)日預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擬加嚴每年九月至隔年五月空氣品質不良期間,以及空氣品質不及格的三級防制區,違規排放細懸浮微粒及臭氧前驅物質的裁罰比例,若二者同時違規,合計裁罰比例最高可加重至一點七倍,最高可罰二千萬元罰鍰,草案預計年底公告。

環境部指出,由於近年空氣品質不良的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高濃度問題,易好發於秋末至隔年初春、春季及秋季,為促使業者妥善採取防制措施,倘固定污染源違規排放細懸浮微粒及臭氧的前驅物質,應加重處罰,如於每年九月至隔年五月空氣品質不良期間排放或違規地點位於三級防制區,其裁罰也應一併加重。

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各處罰條款,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以罰鍰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為遏阻業者在空氣品質不良期間違規排放污染物加劇空污,擬依照違規事件的發生時間和地點,提高細懸浮微粒及臭氧前驅物質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的違規排放裁罰比例。若在空氣品質不良期間排放超標,裁罰比例最高可提高到一點五倍;若違規地點在三級防制區,裁罰比例最高加重到一點二倍。如果發生在空品不良期且位於三級防制區,裁罰比例合計最高可加重至一點七倍,最高可罰到二千萬元。

環境部最後表示,此次修正對排放量較多的第一、二批許可固定污染源,賦予處罰計算彈性,提供主管機關執法空間,並納入相對較無污染疑慮的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訂定程度相對緩和的處罰,以符合比例原則。另無空污許可而逕行運作固定污染源,或違反規定有情節重大的情形,除原已不適用減輕處罰外,也加重處罰最多可達罰鍰上限二千萬元,公私場所切勿以身試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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