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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企業應確保碳中和之真實及有效性 並以公開透明方式揭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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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24 01:12: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企業應確保碳中和之真實及有效性 並以公開透明方式揭露

環境部(9/26)日訂定「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促使企業依循辦理,亦供大眾參考檢視,避免企業宣告或聲稱碳中和有名實未符之狀況或資訊不對稱之情形,進而可能誤導大眾之判斷。

環境部表示,碳中和指引適用於企業就其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盤查、減量及採取抵換作為有具體結果後,對組織、產品或服務進行碳中和聲稱或宣告。若碳中和主體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公告應盤查登錄之排放源,應遵循「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且盤查相關資料應經查驗機構查驗。若碳中和主體非屬前述對象,企業得參考國際或國家標準最新版次作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之法規規範,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

環境部指出,企業宣告碳中和應符合國際標準作法,且碳中和的執行過程,應至少包含盤查並選擇碳中和主體、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移除量、採取抵換作為溫室氣體淨排放之補償等三重要階段,且全程應進行具體、正確且完整之揭露。企業透過溫室氣體減量額度抵換達成碳中和,應於宣告前註銷相當數量的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且不得使用已使用註銷的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並應盡職調查用於抵換的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及來源的減量專案。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企業如以國內減量額度宣告碳中和,應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於額度註銷時揭露註銷減量額度之數量、編碼及使用用途。又宣告碳中和之企業如屬應盤查登錄之排放源,應將碳中和管理計畫納入宣告碳中和時該年度之盤查報告書。若宣告碳中和之企業為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4條之1第1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專章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之上市上櫃公司,宜將碳中和管理計畫納入宣告碳中和時該年度之永續報告書。以易於社會大眾及利害關係者查閱方式,公開揭露於企業網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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