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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導遊及領隊選才方式變革 交通部修正管理規則
交通部(10/16)日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配合導遊及領隊人員選才方式從考試主管機關辦理考試,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量之制度性重大變革,就導遊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之類科、辦理日程、報名資格等相關作業事項予以修正。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辦理導遊及領隊人員評量已為觀光署法定權責業務,民國一百十三年導遊及領隊人員評量經費及預估報名人數係延續考選部標準進行概估,故該年評量測驗未調整報名費。惟觀光署非考試專責辦理單位,不及考選部有相關資源,又近年消費者物價、基本工資及試務相關人員出席費等上漲,為使收支平衡及確保持續提供專業導遊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服務,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調高報名費支應。
前考選部辦理導遊及領隊人員考試,分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第2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參加,香港或澳門居民得參加。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自一百十三年起由觀光署辦理該等人員評量測驗作業,因此該等人員評量測驗已非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且依兩岸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同條例第17條第1項、第3項或第4項規定,許可依親或長期居留者,得在臺灣地區工作。故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增列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得參加該等人員評量測驗。
因香港、澳門居民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第3項或第4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得參加導遊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後段、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增訂報名時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繳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大陸地區人民應繳交居留證影本。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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