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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化投顧服務再平衡交易 金管會發布與客戶約定執行方式相關規範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之5第1項規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執行再平衡交易,應與客戶自行約定再平衡交易的執行方式與門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相關規範。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585號令的內容,與客戶約定的投資組合再平衡的執行方式,應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同意,或者是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的約定條件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金管會說明,「執行門檻」指的是於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的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約定條件」則指的是維持與客戶原約定的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或者是與客戶約定的投資標的為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並且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的可投資基金名單,以及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
此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再平衡的約定條件與客戶約定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的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估交易頻率的適當性。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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