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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未能提供網路實質交易的證明或其內容顯屬不實者 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
數位發展部日前修正「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原名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增訂風險基礎方法的定義,並將實質受益人納入應瞭解及驗證的範圍。
數位發展部說明,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第9款規定,新修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增訂風險基礎方法的定義,為有效降低此類風險,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的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
數位發展部指出,配合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新修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確認客戶身分的措施,並將實質受益人修正納入應瞭解及驗證的範圍。為利於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分辨網路實質交易是否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新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5款將網路實質交易相關憑證類型納入應保留及定期查驗的範圍。
數位發展部進一步指出,鑑於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本質上為經營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新修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定明賣方客戶未能提供網路實質交易的證明或其內容顯屬不實者,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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