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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研發專業知識教育訓練費用適用投資抵減 經濟部修正辦法
經濟部於日前修正「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增訂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的中小企業,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規定,並將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的教育訓練費用,納入研究發展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範圍,以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人員。
經濟部指出,為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納入有限合夥為適用對象,新修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增訂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的中小企業,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規定。
為提升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的研發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該人員,新修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明定該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的教育訓練費用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此外,考量教育訓練形式多樣,同辦法第6條規定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其樣態範圍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聯合辦理等形式,且教育訓練必須有助於提升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執行計畫相關的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始符合教育訓練的內涵。
經濟部最後表示,為利主管機關檢視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教育訓練與研究發展計畫關聯性,新修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5條增訂應檢具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與執行情形,併同研究發展計畫一併提出申請,再由機關審視各項研究發展計畫與相關教育訓練活動相關性後,提示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供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若中小企業逾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不得適用租稅優惠。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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