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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簡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 金管會公告編製準則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2/16)日表示,為精簡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8條至第31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至第33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規範,公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
為精簡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編製內容之應記載事項及簡化編製作業,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29條刪除現行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2款、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31條刪除現行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2款,關於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簡明綜合損益表、業者及其關係企業發生財務週轉困難對業者財務狀況之影響等應記載事項。
為簡化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編製作業,就其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開放得以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方式揭露,以節省證券商及期貨商編製排版或須與申報資料審核校對之時間與人力,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31條之1、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33條之1,明定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之應記載事項,開放得於財務報告中以資訊索引方式揭露之。
同時,配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名稱修正為「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14條第4項第1款第2目、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14條第4項第1款第2目,修正援引之法規名稱。此外,為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4款,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28條第3款、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30條第3款,修正應揭露非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及薪資等資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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