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5-12-16
- 最後登錄
- 2025-1-19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597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2951
- 相冊
- 0
- 日誌
- 0
![Rank: 13](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3.gif) ![Rank: 13](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3.gif) ![Rank: 13](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3.gif) ![Rank: 13](static/image/common/star_level1.gif)
狀態︰
離線
|
簡化小量責任業者申報程序 將免徵金額調整為 1200 元以下
環境部(12/16)日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簡化小量責任業者申報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查定的營業量或進口量,以提升責任業者採用意願,並進一步降低其申報繳費人力成本。
環境部表示,為擴大現行查定課費適用對象,放寬小量責任業者適用條件,新修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7條第1條調整小量資格縮短為連續二內年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查核年限放寬為五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核,並將首年與次年起查定量核算資料範圍修正為一致。又為鼓勵責任業者採用查定課費,同條第3項將免徵金額調整為一千二百元以下。
環境部指出,配合新修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7條的修正,刪除新修條文第8條查定量與實際營業量具重大差異者,其後三年不提供查定量之停等期間限制。此外,因紙製平板容器或紙製平板容器商品的標示緩衝期已屆至,新修條文第4條之1同步刪除相關緩衝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