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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原產地證明書超過 5 份 應檢附貿易署許可文件
經濟部(12/25)日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明定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份數超過正本五份及副本十份時,應另檢附國際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經濟部表示,簽發單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份數,原則上以正本三份及副本六份以內為限;惟申請人因業務需要,例外得敘明增加份數理由,由簽發單位簽發。新修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15條第4項後段,亦明定申請超過規定份數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時,應另檢附國際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經濟部指出,若申請人未符合規定致無法向簽發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或無法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註銷、註(繳)銷換發或遺失補發者,新修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4條之1規定,申請人應另檢附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始可辦理。此外,因前述事項已涵蓋逾期申請補結案之情形,新修辦法第21條刪除原辦法第21條第4項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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