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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自行使用的全新智慧機械等設備 於一定比率限度內可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自行使用的全新智慧機械等,依規定提出具一定效益的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在一定比率限度內,可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自行使用的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範圍,且提出具一定效益的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在一定比率限度內,可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若向他人購買或委由他人製造者,支出總金額為取得或委由他人生產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的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的部分生產成本,但不包括為取得該機械、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支付的包括新設備進駐配管配線工程,或導入資安產品教育訓練支出等的其他費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置智慧機械支出兩千萬元,並擇定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百萬元,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核定結果,其中因應新設備進駐的電源配置工程有兩百萬元的支出,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適用投資抵減及補稅十萬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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