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1-18
- 最後登錄
- 2025-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5864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2672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地籍清理條例功能在釐清舊日土地權利 法院:其所稱更正登記與土地法有間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一起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作出111年度上字第589號判決,認為地政事務所將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更正登記與土地法第69條更正登記混為一談,且誤將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加諸於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作成原處分,逕予駁回當事人申請,於法有違。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有民眾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登記,更正登記所有權人為其先祖父。經地政事務所審認更正登記後的權利主體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通知民眾依地籍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於六個月內補正相關證明文件。嗣審認民眾再行提具的申請書及資料,以無法佐證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屬於土地公廟為登記錯誤為由,駁回其申請。民眾不服因此提起訴訟。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的募建寺廟名義登記的土地權利,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規定,除特別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且土地法第69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此外,申請更正登記,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的同一性,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應不予受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地籍清理條例的特別制訂,在於由主管機關就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的地籍登記為清查,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而為重新辦理更正、更名、塗銷或移轉等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則予標售或處理;又此條例的功能在於釐清舊日土地權利內容及權屬,故兩者所稱更正登記有所不同。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表示,地政事務所將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的更正登記與土地法第69條的更正登記混為一談,且誤將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加諸於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作成原處分論以相關資料無法佐證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登記錯誤,未完成補正,逕予駁回民眾申請,於法有違,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已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民眾請求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