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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一月份營運情形 應於二月十日前完成公告申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2)日表示,公開發行公司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份營運情形的公告申報期限未受農曆春節假期影響,公司仍應於二月十日前完成公告申報。
金管會說明,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12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488號令的規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並申報的營運情形,係指合併營業收入額、為他人背書及保證的金額、資金貸與餘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或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的情形。
金管會指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情形,均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的事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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