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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資訊] 5月23日之後結婚如何登記?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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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8 02:31: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轉貼]5月23日結婚登記如何登記?(文JAMES)

523結婚登記新制,戶政人員往往都不會解釋,讓新人誤會,因此特開版解釋
最常遇見的問題是:我5月30日結婚是好日子,當天又要去戶政機關辦登記很麻煩?
這可要怪戶政人員不解釋清楚,依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第四點『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這一點並沒說你結婚當天就一定要去登記,一般習俗都看了好日子去做迎娶儀式,而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只是『法定登記』它的作用是『讓你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因此你只要在30天內去登記都可以,只是他法律婚姻發生效力以你登記那天當作開始,例如:5月30日 結婚,6月2日 才去戶政機關登記,你的法律婚姻生效日是6月2日 。
今天523會發生一堆新人跑去登記還挑良辰吉時,只怪戶政機關沒好好解釋。

最後戶政機關會給你一張『結婚證明書』,這和結婚證書不同,這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是不希望用到的,這可證明你們有法律上夫妻之實,因此有一方有重婚、外遇等行為,這是證明你們有法律上效力的婚姻!

而結婚證書是結婚當天所做的儀式並且讓日後相愛的夫妻有保存的價值,當然去戶政機關作登記也有輔佐證明的意義在。


結婚以迎娶及一堆儀式辦理為重要,這些一定要看日期、時辰,等這些完成甚至宴客完成,只需要隔天拿結婚證書去做登記就好,結婚證書裡面會記載新人資料及證人資料,這是便利戶政人員識別,總不可能你還請證人陪同作證吧?

下面有結婚登記的作業要點及格式看看吧!



簡單說:
戶政事務所的結婚登記是法定登記,台灣民俗看良辰吉時迎娶及宴客有結婚形式但沒法律效力,但是法律沒規定你所挑選的好日子迎娶新娘就一定要跑到戶政機關作登記,不可能的嘛!當天都很忙怎麼可能呢?這個道理很像過去的規定,一旦我們結婚後,我只要拿身分證及結婚證書去戶政機關登記,根本無須挑選良辰吉時,只要辦公時間去就好了!


因此各位新人不用擔心,先挑好日子結婚,之後再去登記就好,只是生效日以你登記當天為準。重點在於雙方都要到場喔∼以前只要一方到場即可。至於準備的料如下。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2號函訂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配合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三、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起,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期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該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於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當日傳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於三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歸檔。尚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以個案函報本部研處。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六、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起,結婚當事人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結婚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前項結婚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七、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結婚書約




                        (      年    月    日出生)
與                       (      年    月    日出生)
合意結婚,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登記。
  
結婚人:            (簽名或蓋章)結婚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                     (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
  
  
戶籍住址:                     戶籍住址:
(國外居住地址)                             (國外居住地址)
  
  
證人:               (簽名或蓋章)證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                     (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
  
  
戶籍住址:                     戶籍住址:
(國外居住地址)                             (國外居住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結婚不得違反民法第983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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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還沒結婚,也蠻嚮往的或許

每個步驟都會有他的規定,結婚

算是人生的大事,所以應該多了

解一些不管是民間習俗,或是法

律基本規定,也許都會做為一種

依據。  神采


《 本帖最後由 神采飛揚 於 2008-8-29 01: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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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5 20:44:16 |只看該作者
[徵婚姻達人回覆高手]
對於已經結婚的我來說,
這項制度的改變對我來說並沒什麼影響,
但對於想結婚,
卻又沒錢請客的新人來說,
此項制度可說是一大福音。
不過雖然制度已經改了,
不用公開的儀式也能結婚,
但相信對大多數的人而言,
還是會大宴賓客的,
終身大事還是不能馬虎,
所以似乎也沒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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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3 16:27:04 |只看該作者
其實這項改變只是把須公開儀式的規定改為登記制作為婚姻有效之依據
對於傳統上喜歡把婚禮辦得風風光光,眾人皆知的長輩來說
還是喜歡公開儀式吧,登記制跟公證結婚一樣,立意雖好但接受度(雖然一定要登記)與滿意度不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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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3 17:07:31 |只看該作者
開版大大講解的真是有夠詳細~

造福所有想結婚的朋友~不用再一頭霧水的了…

其實~登記婚真的有它立法的用意~

不會再有像吳x憲事件{羅生門}的灰色地帶~

保障所有有心共渡一生的新人們~

不然,以現代同居率~不想攜手同心的人~也無需那張証書了~

婚生子女和未婚子女~在法律上權利其實也相同~只是需要程序上的証明罷了~

登記婚,也免得愛情騙子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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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believe 中間也收藏了一個lie  計劃永遠趕不上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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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3 17:12:34 |只看該作者
這個登記作業確實也滿不錯
因為確實也有些人不想太麻煩
簡簡單單就好
而且也是證明你們有法律上效力的婚姻
(最好也不要用上才好)
但是也是要尊重一下長輩的意思
畢竟結了婚
已不是小倆口高興就好
而是倆個家庭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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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3 18:32:43 |只看該作者
這個新規定有看到,但都沒有詳細閱讀過,

今天終於見到它的真面目了,確實稍微有所不同。

其實一般人過去的作法就是帶著證件,一個人去戶政事務所就可以辦了。

但是現在夫妻雙方都必須親自到場,可能是因為發生太多假結婚事件之影響吧!

雖然薄薄的一張結婚證書,但是逾期不去登記,小心還會受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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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3 19:46:14 |只看該作者
現代年輕人一般都不太會去注意細節

而這篇剛好很詳細的解釋結婚新制

讓一些較不懂與沒經驗的人有更深入了解

這之間最大不同 在於有沒辦登記之差別而已

我是覺得這新制基於保護雙方婚姻共同之權益

夫妻恩愛相處的重要性 大於制度約束的意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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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3 20:45:30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這個訊息真的很實用
今年我幫我同學當伴郎時一
大早忙到中午請客完以經一
個頭兩個大了下午還要陪新
人們到戶證機關去登記為夫
妻實在是有夠累的不過當看
到我同學都忙完時心中的那
份喜悅心想我結婚時你也要
來幫我喔!哈!你們要過的幸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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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3 20:50:32 |只看該作者
我是回覆達人
大大還真是厲害阿
居然可以把這麼複雜的法律
解說的如此的詳細
真是不簡單阿
真的讓我受益良多呢
這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知識
是現在即將要結婚的人的
不可不知的訊息
真的飛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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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3 21:33:13 |只看該作者
哇∼看了的確是會頭昏昏的結婚登記作業

不過因為該亞也已經結婚了,所以基本上對我也沒什麼差別

不過記得以前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並沒有像現在有發結婚証書

反而是自己買來的結婚証書,上面簽名蓋章後,拿去做為辦理登記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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