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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數罪併罰案件為新舊法比較適用 最高法院:定應執行刑部分應單獨為新舊法比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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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20 00:47:2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數罪併罰案件為新舊法比較適用 最高法院:定應執行刑部分應單獨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妨害性自主案件所涉法律問題,經過徵詢程序後統一見解,認為數罪併罰案件,於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時,定應執行刑部分,不納入法律變更的綜合比較適用之列,應單獨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

最高法院受理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關於「數罪併罰案件,於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時,定應執行刑部分,究應納入法律變更的綜合比較適用之列,或單獨為新舊法比較,擇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而適用。」,衍生法律見解爭議。

最高法院經徵詢程序後統一見解,做成最高法院一百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四號判決,認為數罪併罰案件的定刑,非僅攸關國家刑罰權的行使,於行為人權益更有實際重大影響。如能俟行為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的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透過於裁定前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保障其聽審權利,減少一再重新(複)定刑的程序勞費,故於個案判決時自得不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最後表示,若將定刑規定,包括刑法第51條第5款新舊法有上限差異的定刑規定部分,先納入新舊法綜合比較結果,恐因法院就各罪判決確定時間先後不同、是否於審判中即予定刑或於判決確定後再依聲請定刑,抑或行為人是否尚犯他罪等各種不確定因素,造成相同或不同個案彼此間實際定刑結果歧異,形成明顯不合理或不公平的現象。因此,數罪併罰案件,於審理判決時,本可不予定刑。定刑部分,於為新舊法的比較時,既無必須納入其他與罪刑相關事項併予比較而不可分之理;且一體適用新法對行為人並非有利,更有裁判結果歧異的可能,自應不予納入整體綜合比較範圍,而另擇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適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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