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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百貨公司因氣爆停業 雇主不得要求員工請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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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22 00:44: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百貨公司因氣爆停業 雇主不得要求員工請假

勞動部(1/13)日表示,百貨公司因氣爆停業,員工停工期間,工資照給,不得要求員工請假。

動部指出,因百貨公司作業的員工類型較多,若為百貨公司自行僱用之員工,如確定要求員工停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員工因而停工之期間,工資照給,不得要求員工請假。如要求勞工進行善後,亦應依約給付工資,若有加班情事,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並須注意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

勞動部說明,若為工作地點在百貨公司,但雇主非百貨公司之員工,如專櫃人員、美食街、清潔及保全等員工,因受停業影響而無法在原地點繼續工作,雇主應將員工安置至其他適當工作,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有關調動工作的原則。例如,調動後的工作要是員工所能勝任、不能對勞動條件有不利變更、雇主不能擅自扣薪、地點過遠應提供必要協助等;亦不得要求員工自己請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有關因百貨公司氣爆事件受影響勞工之權益事項,雇主若處理不當而衍生勞資爭議,員工除可向勞動部申訴外,亦可就近向該百貨公司所在地之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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