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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落實個資保護之行政監管及裁罰 行政院通過個資法及組織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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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4-7 00:48: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落實個資保護之行政監管及裁罰 行政院通過個資法及組織法草案

行政院會(3/27)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未來將成立獨立監督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並增訂個人資料事故通報、應變與紀錄留存義務、公部門個資保護監管機制,及監管私部門個資保護之過渡期間機制等相關規定。

為完備個資會之組織法依據,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1條至第3條、第6條至第8條,參酌歐盟、日本、南韓等國家設置個人資料保護獨立機關之監管趨勢,明定個資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掌理事項及採合議制運作等規範,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及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且為賦予個資會監管職能,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第12條、第18條、第20條之1,增訂個資事故的通報義務,日後將由個資會受理。又為強化公務、非公務機關的個資法令遵循,個資會也將訂定共通基礎版的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作為日後執法的基準。

為強化公部門個資監督管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第18條、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4,增訂公務機關應置個資保護長,由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以統籌規劃的角色,由上而下、深化落實公部門的個資保護文化。同時增訂公部門內、外部監管機制,由上級機關督導所屬,搭配個資會的外部稽核及行政檢查,內外並行加強個資保護。

考量個資會成立初期的監管資源尚未齊備,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第51條之1,設計過渡機制,由個資會直接監管目前沒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者,已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者,則在個資會成立後六年內,繼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管,逐步完成監理事權劃一。此外,配合個資會之成立,個資法修正草案第53條之1,增訂對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逕提行政訴訟救濟,以符獨立機關特性。另針對過渡期間,規定提起訴願之相關機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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