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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推動數位保險公司設立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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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4-19 00:46: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推動數位保險公司設立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推動數位保險公司政策,於(4/11)日公告「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引進創新科技參與保險市場,促進保險業數位轉型,並開放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以加速提升我國數位保險創新技術與人才。

金管會指出,國外經營模式創新的保險業者,營運活動是否全部以網路運行,屬於經營者策略的選擇,且保險實務運作也難以完全以網路方式為之,因此參考國內外市場發展經驗,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第29條之1將「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國際上通稱的「數位保險公司」,並放寬其業務範圍與營運模式,同時針對其開發的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給予一定期間創新保護。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考量數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需包含一定比例的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業務仍受有相當限制,為鼓勵投資設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第29條之3將數位財產、人身保險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自十億元、二十億元,調降為五億元、十億元,同時明定主管機關除考量現行規定所列營業計畫書的業務規模外,並得依其預算評估情形,要求增加實收資本額,以兼顧數位保險公司清償能力及未來發展所需的資本。此外,草案第29條之6也明定其營業計畫書的營運模式應載明相關資訊,與所採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的可能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確保數位保險公司具備一定獨特的創新經營能力。

金管會表示,為引進國外數位保險公司成功經營模式,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第6條之1明定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包含其應具有數位保險公司的營運模式、實收資本額或信用評等符合一定標準,並具備五年的健全業務經營績效與安全財務能力,且無重大違規紀錄。另草案第9條之1則明定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的應檢具文件,加速提升我國數位保險創新技術與人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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