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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數千元小額求償,也會告到法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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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5-9 22:01: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專欄】數千元小額求償,也會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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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數千元小額求償,也會告到法院?



文/曾文龍
(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人的情緒是很大的,並不是幾百萬幾千萬的錢才會告到法院,小到2萬元以內因為很火大,照樣告到法院。2萬元根本請不起律師,那就自己告!最近媒體報導,因為幾千元的糾紛,或是借不到幾千元,竟然把對方打死!這種案例並非新聞,久久都會聽到一次。有的是因為幾千元打架,對方受傷,這種事更多,但是上不了媒體。打死人太嚴重了,因此媒體會報導。

114年3月,有一件「小額民事判決」,房客搬離房子,但是領不回押金2萬9千元,因為房東認為屋況有損害,需要從押金中扣除,因此房客憤而告到法院。被告抗辯,有幾件事情須從押金扣抵,但原告否認。根據民事訴訟法277條,被告對事實有舉證的責任。房東主張押金應扣抵水電費465元,化妝台檯面貼皮修補5千元,床頭櫃兩個貼皮修補共6千元,浴室門下地板修補5千元,浴室鏡子換新1千2百元,牆面油漆8千元,施工後清潔費2千元等幾種情況。其中水電瓦斯費465元為房客原告不爭執,因此此部分自足以認定,應當扣抵。

雖然每一樣都是幾千元的小錢,然而房東都必須有充分的說明與證據,才能被法官採認。上面所提的6種幾千元需要扣抵,只有第一種化妝台檯面貼皮修補5千元,法官認為房東的主張「應屬有據」,因此房客此部分的抗辯法官不採信「難認可採」,其他五種請求都被法官認為「應屬無據」。


例如浴室「門下地板修補5千元」部分,被告房東雖然主張浴室門下地板損壞,需要修繕,但是依據被告提供的點交當日之影片,點交當日雙方均未發現及確認浴室門下地板損壞之情形,被告所提供之原告入住前照片也沒有浴室門下地板之照片,無法證明浴室門下地板是房客租賃期間所損壞,且非自然耗損及折舊,因此原告據此抗辯為有理由,房東主張押金扣抵此部分之修繕費用,法官認為「應屬無據」。

又例如「浴室鏡子換新1千2百元」部分,被告雖主張浴室鏡子底部有白色發霉痕跡而須換新,然而台灣氣候潮濕,浴室在正常使用下也經常會有水氣產生,無從認定是房客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行為所導致。且前述發霉、白色痕跡難認與損害該鏡子達不能使用而須換新品之程度,被告此部分主張押金扣抵、購買新品之費用,「應屬無據」。判決書最後提到「施工後清潔2千元」,法官依據前述認定,被告僅能將水電瓦斯費465元及化妝台檯面貼皮修補5千元,從押金中扣抵,則施工後清潔2千元,是否為化妝台檯面貼皮修補所必要支出之費用,而與其他經法院駁回之施工費用無關,房東未能具體提出證明,以實其說,因此被告此部分主張押金扣抵施工後清潔費用,應併以駁回。


雖然這一些都是小錢,既然提出訴訟,判決書也鉅細靡遺的說明。本案因為金額太小,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千元,被告須負擔大部分,新台幣812元。餘由原告負擔。法官一一說明這些小金額,應該也是很疲累的。

本人在疫情期間2020年3月出版了『不動產租賃相關判決案例』一書,發現房東告房客、房客告房東的案例很多,甚至要多於房屋買賣判決案例,因為房屋買賣的過程法律規定比較嚴格,反而糾紛較少。租賃的部分可能因為金額小很多,相關規定比較鬆,本人出這本書也是留下紀念,供民眾參考。沒想到疫情期間因為不能群聚請客,很多餐廳關門,甚至倒閉,有識之士、有些老闆、有些新當選的公協會理事長,買了多本的租賃判決書送給員工及理監事充電,應該是特別有意義的。請客吃飯一次就結束了,然而法律用書則會保存一輩子,效益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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