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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修正 明確規範貸款適用事業型態及額度
勞動部(4/28)日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主要是配合最低工資制度,並且明確規範創業貸款的適用對象事業型態、貸款利率及利息補貼事宜。
失業的中高齡者,在符合修正後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10條第1項各款的條件後,可辦理創業貸款,包括:要是所營事業的負責人、不能是其他事業的負責人、三年內參與相關課程十八小時、所營事業登記未超過五年、員工不超過五人、貸款用途以廠房、設備等營運用為限。貸款利率,依該辦法第11條規定,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計息。
所稱「事業」,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10條第2項各款規定,包括: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免申請登記的小規模商業等。並依同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前七種類型事業的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免申請登記的小規模商業則為五十萬元。
而新修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13條規定,貸款人所營事業有停業或歇業、變更負責人的情形時,就應停止利息補貼;積欠本息達六個月,也是停止利息補貼;但未達六個月就清償,並且正常繳款,就可視為正常戶,繼續利息補貼。此外,同辦法第28條及第33條則是將「基本工資」的用詞修改為「最低工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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